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15 條
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
抑低集體劑量。
對輻射工作場所內規劃之各項偵測及監測,設施經營者應訂定紀錄基準、
調查基準及干預基準。
其偵測及監測之結果超過紀錄基準者,應予記錄並保存之;其結果超過調
查基準者,應調查其原因;其結果超過干預基準者,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應
變措施。
資料來源: https://erss.ae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2709
49. 有關輻射工作場所之劃定與管制,除應考量工作人員個人之劑量外,亦應合理抑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