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下列何者非屬收據記明事項?
(A)品名及總價
(B)實收數額
(C)受領人之姓名
(D)受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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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4), D(4), E(0) #367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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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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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809
各機關支付款項所取得之收據,應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
    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
     位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但已留存受領人資料或受
     領人為他機關者,得免記明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或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六)其他由各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增列之事項。
    同一受領事由支付不同受領人之款項,各機關得編製受領人清冊
  ,載明前項規定應記明事項,並於最後結記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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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62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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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四、 各機關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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