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事、病假合計超過多少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A)二十日
(B)二十六日
(C)二十八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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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41), C(1370), D(507), E(1) #578593

詳解 (共 3 筆)

#847482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事、病假合計超過28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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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週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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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7 條

1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有具體事實。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六、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有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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