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決算法規定,有關編造決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分立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B)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提出於監察院
(C)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D)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A)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分立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B)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提出於監察院
(C)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D)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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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 C(25), D(78), E(0) #3331457
統計: A(14), B(14), C(25), D(78), E(0) #3331457
詳解 (共 3 筆)
#64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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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二、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三、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四、機關之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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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2.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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