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公文製作中有關「主旨」的注意事項為何
(A)扼要說明簽的主要目的、期望或擬辦意見,以
不超過 50 至 60 字為原則
(B)扼要說明簽的主要目的、擬辦意見為主,內容不宜過長
(C)扼要
說明簽的主要期望或擬辦意見,以 30 字為原則
(D)扼要說明簽的主要目的、期望意見,以 70
字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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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251), C(51), D(32), E(0) #1942689
統計: A(536), B(251), C(51), D(32), E(0) #1942689
詳解 (共 2 筆)
#4105673
附錄一:公文製作應行注意事項及常見之缺失
一、對內意思表示之公文
(一)制式簽的撰擬究竟採一段式、二段式或三段式的格式,應依其實際案情
確實區分,玆說明如下,以供參考:
1.一段式:案情簡單者,採「主旨」一段。
2.二段式:案情較複雜者,採「主旨」、「說明」二段;或是「主旨」、「擬
辦」二段。
(1)「主旨」係扼要說明簽的主要目的、期望或擬辦意見,不宜太長,
以不超過 50-60 字為原則;至於其他需要讓首長或主管瞭解之案
情來源、問題關鍵、法令依據、主要理由、可能產生之作用及影
響等相關事項於「說明」段敘述,案情較複雜者,可分一、二、
三、……項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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