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地下儲槽系統發生下列情事之一,(1)儲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2)操作狀態顯示
有異常洩漏。(3)依第八條規定實施之監測結果研判有洩漏情形。並致污染土壤或地下水
體者,事業應於幾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並進行洩漏源調查、污染改善、設備修
復、關閉或更新改建,前項防止污染措施之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送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
(A)三小時
(B)五小時
(C)七小時
(D)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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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3), B(112), C(86), D(263), E(0) #2579359
統計: A(1333), B(112), C(86), D(263), E(0) #2579359
詳解 (共 5 筆)
#5191540
第 29 條
貯存系統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並致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者,事業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三小時內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並進行洩漏源調查、污染改善、設備修復、關閉或更新改建:
一、貯存物質異常出現於周遭環境。
二、操作狀態顯示有異常洩漏。
三、依第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實施之監測結果研判有洩漏情形。
前項防止污染措施之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規定執行防止污染措施更新輸送設備者,免依第四條規定檢具設置計畫書。
第一項貯存系統洩漏之物質,應妥善收集及處理。
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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