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 設置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不得分散
(B) 直轄市都市土地不得設置休閒農場
(C) 縣 ( 市 ) 區域內設置,使用非山坡地者不得小於 5 公頃
(D) 縣 ( 市 ) 區域內設置,使用山坡地者不得小於 10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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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77), C(51), D(62), E(0) #790599

詳解 (共 2 筆)

#1274109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3 條
(刪除)


     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
第 4 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一、具地區農業特色。
二、具豐富景觀資源。
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
基於自然形勢或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前項各款土地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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