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A)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
(B)家戶年所得超過行政院所訂標準
(C)曾違反宿舍公約
(D)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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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1), B(39), C(243), D(40), E(0) #2050919
統計: A(1521), B(39), C(243), D(40), E(0) #2050919
詳解 (共 3 筆)
#5098498
(C) 曾違反宿舍公約>>經勸導無效,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參考宿舍管理手冊
六、管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明定下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產愛護事項。
前項公約,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前項公約,懸掛於宿舍之明顯處所,俾借用人共同遵守。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另外,比較容易搞混的是這個
十一、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事務管理單位查明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時,應即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搬遷,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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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361
宿舍管理手冊 (第7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 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
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 而未依規定期限遷
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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