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9.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Rita Hong 高三上 (2021/06/23)
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112郵局一定上榜!!! 高二下 (2023/06/28)
第 185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49.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