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的權利。支配權具有排他性。如人格權,身份權,人格權,物權,及其他財產權。所謂支配,意指對權利標的物得占有、使用、收益、管理、處分等行為。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如物權和債權之請求權。人格身份權之排除侵害之請求權。其他如扶養請求權和同居請求權。
形成權: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足使雙方的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權利。如撤消權、抵銷權、解除權、終止權、選擇權、承認權、繼承權等。
抗辯權:義務人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一種權利。通常義務人在權利人請求給付時,得予拒絕其應為給付之權利。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抗辯權和暫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如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暫時抗辨權如同時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
請求權權利人得要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
第 199 條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
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
11 就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是一種: (A)支配權 (B)形成權 (C)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