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向乙訂貨若干,乙遲延交貨,因未定履行期限,經甲定相當期限催告乙交貨,而乙..-阿摩線上測驗
14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4/21)
撤銷=>撤銷「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撤銷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解除=>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解除後,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撤回=>「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 依題意知,契約成立(訂貨)之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意指解除「原因」發生在法律關係發生「後」),得「解除」其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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