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台上800
民法第796條所定鄰地所有人之忍受義務,係為土地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
有一部份逾越疆界,若予拆除,勢將損及全部建築物之經濟價值而設。倘土地
所有人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原無礙於
所建房屋之整體,即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所有人所建房屋之整體
所有人所見房屋整體之外 無該條適用
59台上1799號判例
與原建築同時設置的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其拆除原無礙於所見房屋或建築物之整體,不適用796-2準用的規定
甲在自己之 A 屋整體之外加建B 簡易廚房,不慎逾越地界至鄰人乙之C 地,乙知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