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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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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應如何處理?
(A)法院得依職權停止訴訟程序
(B)法院得依職權為更正裁定
(C)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D)該判決視為無效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102 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民事訴訟法大意#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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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79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p101423704
高二下 (2015/07/17)
補充判決1、訴之標的遺漏2、裁判費遺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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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鄭聖龍
高一下 (2015/06/21)
若準用233,則依職權/依聲請,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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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21)
17 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應如何處理?
(C)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第394條(補充假執行判決)
﹝1﹞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第233條(判決之補充)
﹝1﹞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2﹞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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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院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應如何處理? (A)法院得依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