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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
(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解方案亦屬無效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
(D)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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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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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Shiau 小一上 (2015/04/18)
第380條有提到: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s98108207 高一上 (2018/12/20)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10F
阿喵 高二上 (2020/07/27)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亦不得向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蓋因和解已經生效
(B)第三人因不具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參加和解。縱使參加,與第三人相關之和解方案亦屬無效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確定判決
(D)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11F
Shrila 大四下 (2021/06/05)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Ⅰ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Ⅱ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B)

 

第 377-2 條

Ⅰ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D)

Ⅱ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Ⅲ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Ⅳ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第 380 條

Ⅰ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C)確定判決不得上訴

Ⅱ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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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