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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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阿喵 高二上 (2020/07/27)
19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和解成立後,與終局判決效力相同,當事人不服者,仍得上訴救濟之----確定判決 第 377-2 條 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
11F Shrila 大四下 (2021/06/05)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 Ⅰ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Ⅱ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B)
第 377-2 條 Ⅰ當事人有和解之望,而一造到場有困難時,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依當事人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D) Ⅱ前項聲請,宜表明法院得提出和解方案之範圍。 Ⅲ依第一項提出之和解方案,應送達於兩造,並限期命為是否接受之表示;如兩造於期限內表示接受時,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和解。 Ⅳ前項接受之表示,不得撤回。
第 380 條 Ⅰ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C)確定判決不得上訴 Ⅱ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