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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等/升資考/員級晉高員◆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採取何種方式?
(A)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並且宣告該法律違憲
(B)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但不得宣告該法律違憲
(C)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D)逕行拒絕該法律,但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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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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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姍 高二下 (2013/12/11)
確信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其重點有五:(一)法官認定法律違憲時,不得逕行拒絕適用,只能向大法官聲請解釋;(二)得聲請解釋者不限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而是各級法院法官,申言之,即行使審判權之各級法院之獨任法庭與合議法庭;(三)釋憲標的必須.....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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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1/08/24)

釋字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3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採取何種方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