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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郵政法規(外勤)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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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於 101 年7 月 1 日向郵局交寄一件國際掛號信函,收件人遲未收到,甲於 101年 9 月 1 日向原寄局辦理查 詢,惟一直未有結果,後自行請收件人向寄達國郵政接洽,獲告知該郵件已遺失,甲始於 102 年 1 月 3 日 向原寄局提出補償請求,請問其效力為何?
(A) 補償請求權期限為 1 年,故郵局仍應受理
(B)已逾請求權期限,郵局得拒絕受理
(C)雖逾請求權期限,但仍可由雙方協商補償
(D)視為已經請求補償,郵局應當受理
郵局◆郵政法規(外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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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佐級_各類別-郵政:郵政法規概要(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郵件處理規則)#1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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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0.731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錦屏
高二上 (2014/02/21)
第三十四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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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阿尼
高二下 (2014/12/14)
是的,視同已經有提出補償請求...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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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hing Yang Li
高一下 (2016/07/22)
9/1、10/1、11/1、12/1、1/1、2/1所以在六個月內能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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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白雪桐
小二上 (2017/05/26)
101/7/1-102/1/1內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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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於 101 年7 月 1 日向郵局交寄一件國際掛號信函,收件人遲未收到,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