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 1 間,交屋後發現該屋因有施工不良之嫌,致下大雨時屋內有輕微漏水之現象。關於甲行使相關權利,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屋之漏水,如係因乙建設公司工人施作不良所致者,甲可以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乙修補漏水之情形
(B)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C)甲根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規定,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D)甲欲主張乙之瑕疵擔保責任時,應於依民法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6個月內,或自物之交付時起5年內行使相關權利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張亞子 國三下 (2013/11/15)
民法第365條但書,解除契約顯失.....看完整詳解
6F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 高三下 (2016/04/17)
這不是承攬契約吧@@
7F
KK 高三下 (2016/04/20)
輕微漏水非不可修繕之瑕疵,若因此即解除契約、回復為成立契約之原狀,未免過苛,對於雙方為簽訂契約所花費之時間、精力,兩者之間不成比例,因此判斷上仍認為為此瑕疵解除契約為顯失公平。
8F
以顏值決定工作崗位 研一下 (2023/09/0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9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

10 甲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 1 間,交屋後發現該屋因有施工不良之嫌,致下大雨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