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僅有配偶乙與其兄丙為甲之繼承人,甲依法完成遺囑將遺產 600 萬元全部由..-阿摩線上測驗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12/18)
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三、兄弟姊妹。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第1223條(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所以:6002=300「妻子應繼分」;另300「丙兄應繼分」• 3003=100「實際,丙兄拿到的錢〜〜特留分」----------------答案B 抱歉,在下作筆記法條+計算。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