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
3F 努力再努力 大二下 (2018/12/06)
第 34 條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 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73 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 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 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第 138 條 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