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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B)債務人得拋棄標的物之占有
(C)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
(D)債權人得聲明放棄債之相對性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beatyula 小一上 (2014/02/25)
  第二百二十六條(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二百五十六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九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3/09)

請問一下,因可歸責於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煩請各位高手解析~謝謝~

3F
努力再努力 大二下 (2018/12/06)

第 34 條

消滅時效,因申報債權而中斷。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非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前項規定中斷

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 73 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

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

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第 138 條

下列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稅捐債務。

四、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五、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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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法律效果為何? (A)債務人得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