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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 條規定,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
(A)48 小時內向警政機關通報
(B)查究確認後通報向學校通報
(C)24 小時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D)告知學務及學生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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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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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 條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26.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 條規定,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