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據我國「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那一種地方稅時,應指明課徵該稅之目的,並指定用途?
(A)特別稅課
(B)臨時稅課
(C)附加稅課
(D)一般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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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41), C(16), D(4), E(0) #163971

詳解 (共 2 筆)

#229400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 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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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16

「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那一種地方稅時,
應指明課徵該稅之目的,並指定用途?臨時稅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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