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關於警察人員與諮詢對象聯繫時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單純透過電信通訊連絡,不屬禁止接觸交往之範疇
(B)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時,可免除事前報准程序
(C)若有必要,可告知諮詢對象相關公務機密
(D)若事先因不知情而與禁止接觸交往之特定對象聯繫,在知情後,仍可免除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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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31), C(20), D(17), E(0) #346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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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8803
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A-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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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備查
D.若事先因不知情而與禁止接觸交往之特定對象聯繫,在知情後,仍可免除報告義務 要陳核.不能免除事後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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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未經核准,禁止與治安顧慮人口、不良幫派組合分子、經營色情、賭博、破壞國土及其他不法業者,以書面、A.電信通訊、面晤、參與聚會、婚喪喜慶、飲宴應酬等方式進行之聯繫、交際行為。
二、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接觸交往之地點,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不得於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
四、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接受餽贈、不正利益及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
五、警察機關主官(管)應隨時追蹤,督察及政風單位亦得對本規定執行情形實施查核,若有違反依規定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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