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情形,廠商尚不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
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B)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
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C)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D)契約
原標示之廠牌價格高,契約價格無法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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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 C(6), D(76), E(0) #2075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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