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為各機關歲入分配預算之執行原則?
(A)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
(B)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C)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D)其超收原則上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但機關有特殊情形者,可自行裁量控留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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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 C(4), D(435), E(0) #61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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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358
預算法
第 59 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 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第 60 條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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