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7月6日立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後,
公司法第172條第五項規定: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此題應沒有正確答案
5 下列何者,得於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 (A)變更章程(B)公司分割(C)改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