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地方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省、縣地方制度,應以法律定之
(B)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
律為特別之規定
(C)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指出,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
(D)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號解釋指出,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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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29), C(239), D(2102), E(0) #152610
統計: A(56), B(129), C(239), D(2102), E(0) #152610
詳解 (共 4 筆)
#467555
釋字第 467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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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61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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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01
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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