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①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行使代位權 ②第三人為被 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無論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權 ③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 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④保險人代位所請求之數額, 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金額
(A)①②③
(B)①③
(C)①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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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1), C(13), D(45), E(0) #2933243
統計: A(7), B(71), C(13), D(45), E(0) #2933243
詳解 (共 3 筆)
#7384344
以下為各項敘述的詳細法律依據解析:
- ① 正確:符合《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在給付賠償金額後,即依法取得代位權。
- ② 錯誤: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如果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但如果損失是由於他們的「故意」所造成,保險人仍然享有代位權。因此選項中「無論是否故意」的敘述是錯誤的。
- ③ 正確:符合《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因人的生命身體無價,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因此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 ④ 錯誤:依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保險人代位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為限,而不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總額」(例如在不足額保險或有自負額的情形下,兩者金額會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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