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我國銀行控股公司的敘述,何者正確?
(A)根據銀行法設立
(B)不可持有子公司全部股份
(C)公司股票由少數大股東持有
(D)子公司可跨足證券及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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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44), C(19), D(390), E(0) #393139

詳解 (共 3 筆)

#2288844

金融控股法§2 :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所謂「金融控股公司」係指「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者」,其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所謂「控制性持股」係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股份超過25%,或擁有其過半數董事席位者」。在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之後,將百分之百持有旗下子公司,若子公司為上市(櫃)公司則須先下市(櫃),再由該金融控股公司上市櫃。


銀行控股公司制有兩種形式,即非銀行性控股公司銀行性控股公司

  1、非銀行持股公司
                非銀行性控股公司是通過企業集團控制某一銀行的主要股份組織起來 的,        

                該種形式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銀行股票的同時,還可以持有多家非銀行企業的股票

  2、銀行性控股公司

          銀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銀行直接控制一個控股公司,並持有若干小銀行的股份

          銀行控股公司對銀行的有效控制權為持有該銀行25%以上的股票。具體分為:

          1)單一銀行控股公司:指僅擁有或控制一家商業銀行的控股公司。

          2)多元銀行控股公司:指擁有或控制兩家以上銀行的控股公司。

銀行控股公司,又稱集團銀行制,這種組織形式就是由某一集團出資成立一個股權公司,再由該公司通過收購等方式控制兩家以上銀行,金融控股公司透過間接的方式來進行金融業跨業整合。 

 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則包括了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投業、外國金融機構等。

透過金融控股公司的交叉行銷(Cross-Selling),在同一個行銷通路上販賣保險、證券、債券、信用卡等各種金融商品,並藉此提升各個金控子公司對客戶效率化的服務,進而降低管銷費用成本,提高競爭力,以提供「一次購足、一站到底」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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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控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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