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項目何者不是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
(A)外匯存款
(B)國外有價證券
(C)國外放款
(D)投資國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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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0), C(169), D(37), E(0) #571818

詳解 (共 2 筆)

#837038
第3條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 
  四、衍生性金融商品。 
  五、國外不動產。 
  六、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行政院核定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政策之經建計畫重大投資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項目。 
  保險業辦理前項第四款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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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6條(資金之運用及定義)【相關罰則】第1項、第3項、第5項、第7項或第6項或第8項~§168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第一項所定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指保險、金融控股、銀行、票券、信託、信用卡、融資性租賃、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相關事業。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投資資產之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規定之限制。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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