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標價偏低
之情形?
(A)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
百分之八十者
(B) 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
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預算金額或
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者
(C) 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
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百分
之七十者
(D) 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
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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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88), C(83), D(85), E(0) #1760900
統計: A(41), B(288), C(83), D(85), E(0) #1760900
詳解 (共 3 筆)
#5818146
總價偏低
1.有底價,低底價80%
2.未訂底價,但委員會覺得低
3.未訂底價又沒設委員會,但總標價低於預算或估算70%
部份偏低
1.都70%
2.委員會覺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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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161
【細則第79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未訂底價且未設置評審委員會或評選委員會之採購,廠商之總標價低於 預算金額或預估需用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者。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以預估需 用金額計算之。
【細則第80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 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 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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