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
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
行為,
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者。
5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以契約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