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法律效果為何?
(A)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令其限期調整
(B)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由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C)由保險人通知投保單位並由投保單位與工會協商後進行調整
(D)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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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9), C(20), D(522), E(0) #528846

詳解 (共 3 筆)

#797074
勞保條例
第14條之1: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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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79
勞工保險條例-3保險費

第14條之1(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由保險人逕行調整)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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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98
申報作業 
一、時間 基於投保薪資覈實申報原則,如被保險人之薪資有變動時,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若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
,應於次年2月底前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
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勞保條例第14條第2項)。
但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亦可隨時申報調整,並非投保薪資之調整僅能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 
二、調整 
1.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勞保局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其投保薪資自次月1日調整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
,應以實際薪資為準(勞保條例第14條之1)。
若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對逕行調高投保薪資有異議
,可將薪資帳冊及有關資料送勞保局查證屬實後予以更正。
 2.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
,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勞保條例第14條之2)。
 三、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對象 勞保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應徵召服兵役、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因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合計滿15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或職業災害勞工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者,
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投保薪資分級表有調整時,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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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5862
未解鎖
名  稱:勞工保險條例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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