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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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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意旨,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主要係屬於下列何一憲法條文所保障之範 圍?
(A)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自由
(B)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
(C)憲法第 14 條之集會結社自由
(D)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
103 年 - 103 司法、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移民行政: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728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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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72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林小朱
高三下 (2015/03/16)
釋字第364號: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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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IU我婆
大三下 (2021/06/23)
J364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
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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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之意旨,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主要係屬於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