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匿報?
(A)重大刑案隱匿發生,不依規定通報與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B)重大刑案發生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C)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
(D)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 48 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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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36), C(80), D(110), E(0) #657388
統計: A(22), B(436), C(80), D(110), E(0) #657388
詳解 (共 1 筆)
#1352905
刑案匿報、虛報、遲報之認定標準: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二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一)匿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1)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2)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四十八小時以上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二)虛報:
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三)遲報:
1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1)逾二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3)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2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四十八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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