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有關報廢並不再列管之財產,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財產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得以變賣處理
(B)財產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得以交換處理
(C)財產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得以再利用處理
(D)財產已毫無用途者,得以銷毀或廢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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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2775), C(84), D(192), E(0) #843276
統計: A(131), B(2775), C(84), D(192), E(0) #843276
詳解 (共 10 筆)
#1371618
第 66 點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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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335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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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406
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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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820
變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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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915
4國有公用財產管理-6財產之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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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921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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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54
贈與不是財產減損辦理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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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002
請問新修正已經施行了嗎
我買的是2016宏典的卻還是舊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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