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對於警械之定製、售賣或持有採許可制,並授權訂定許可定製、售賣或持
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權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不包括槍械
(C)民間守望相助組織購置警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D)前項許可購置之警棍得交予繼任人員使用免再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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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83), C(150), D(4982), E(0) #2353005
統計: A(113), B(383), C(150), D(4982), E(0) #2353005
詳解 (共 5 筆)
#4593639
第 7 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
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
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第 10 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
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
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
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
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
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
理。
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
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
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
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
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
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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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765
警棍不需要警械執照喔,所以如果選項改成交給繼任人員繼續使用即為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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