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保險法新增訂關於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 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B)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 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C)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 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 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 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D)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 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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