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家所為之差別待遇經常也涉及憲法上其他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平等權之違憲審查中一併討論?
(A)婚姻自由
(B)工作權
(C)隱私權
(D)應考試服公職權
統計: A(155), B(68), C(566), D(291), E(0) #2770690
詳解 (共 8 筆)
以下為各選項能想到的例子,如有其他 歡迎補充。
A婚姻自由 與平等權之衝突
【釋字748】民法限制同性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22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
B工作權 與平等權之衝突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有違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權
【釋字649】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有違工作權與平等權
D應考試服公職權 與平等權之衝突
【釋字760】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系爭規定)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但在民國100年之前,非警大畢業的一般生,通過三等警察人員特考後,都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依照上述規定,「一般生」在起步的任用資格就和「警大生」就有所差異。釋憲中認為上述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造成聲請人的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到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違反平等權。
【釋字618】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其擔任公務人員資格與台灣有所區別對待,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
(C)J603: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
請問釋字603所提到的受憲法二十二條所保障
其中婚姻自由跟隱私權都在裡面
要怎麼判斷這條的
D選項亦可舉釋字340號解釋為例:
政黨推薦之區域 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疑問 釋字689與隱私權無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