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聲請逾期者,最高不得超過幾倍之罰鍰?
(A)五倍
(B)十倍
(C)十五倍
(D)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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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 C(5), D(340), E(0) #382670

詳解 (共 1 筆)

#1233957
土地法第 73 條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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