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審計機關業已審查完竣某政府機關案件,並發給審定書,若嗣後有人檢舉該機關首長曾指示總務主管以不實發票辦理核銷,並提出證據。本案審計機關是否可以再審查?
(A)業已審查完竣結案,並發給該機關審定書,因此不得再審查
(B)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得為再審查
(C)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得為再審查
(D)既然有舞弊情事,無論時間長短均得為再審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89), C(787), D(27), E(0) #529096
統計: A(5), B(89), C(787), D(27), E(0) #529096
詳解 (共 2 筆)
#1237837
第 27 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
、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10
0
#925689
審計法#27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