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憲法第24條規定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在國家賠償法上所應負的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過失責任
(C)推定過失責任
(D)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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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9), B(3291), C(233), D(49), E(0) #163171
統計: A(909), B(3291), C(233), D(49), E(0) #163171
詳解 (共 8 筆)
#1668398
國賠法:
公務員 → 過失責任
公共設施 → 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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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32
樓上說的 過失責任主義,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不對吧!
老師教的是: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1.所有權絕對原則------> 所有權社會相對化
2.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限制(ex 定型化契約條款)
3.過失責任主義---------> 推定過失責任(ex 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無過失責任 (ex 民法第654條的旅客運送人責任)
老師教的是:
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1.所有權絕對原則------> 所有權社會相對化
2.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限制(ex 定型化契約條款)
3.過失責任主義---------> 推定過失責任(ex 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無過失責任 (ex 民法第654條的旅客運送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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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1253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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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67
憲法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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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68
國家賠償法屬普通法性質,若特別行政法中有關於國家賠償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的責任制度,可以分為兩類:[1]
[編輯]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可知對於公務員違法行為而言,賠償責任係採「國家代位」責任,即由國家或公法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保有對公務員之求償權。
[編輯]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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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27
過失責任主義,與所有權絕對原則以及契約自由原則同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在損害發生的時候,只有當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時候,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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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414
公務員→過失
公共設施→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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