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
1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口訣:破壞名勝罰五十、回復原狀或賠錢修不回來罰五百
5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