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教育部於 103 年所公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範: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 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幾次?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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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9), B(102), C(17), D(5), E(0) #131587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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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專業發展>(一)教師專業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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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中「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n 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國教署特訂定旨揭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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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實施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參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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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總綱柒、實施要點五、(一)3、所定,持續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之教學文化,於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實施教師及校長公開授課,並進行專業回饋,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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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原則規定應進行公開授課之人員(以下簡稱授課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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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聘任之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授課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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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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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員有意願公開授課者,視同授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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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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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聘期不足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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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課人員應在服務學校,每學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以校內教師觀課(以下簡稱觀課教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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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課人員於公開授課前,應共同規劃;其規劃事項,得包括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觀課人員,以全程參與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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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開授課之實施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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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授課時間,每次以一節為原則,並得視課程需要增加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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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備課,得於公開授課前,與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合併辦理;並得於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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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學觀察時,授課人員得提出教學活動設計或教學媒體,供觀課教師參考;學校得提供觀課教師紀錄表件,以利專業回饋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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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業回饋,得由授課人員及觀課教師於公開授課後,就該公開授課之學生課堂學習情形及教學觀察結果,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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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開授課,得結合學校定期教學觀摩、教師專業研習、課程與教學創新或教育實驗與計畫等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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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授課人員應依前三點規定,共同擬訂公開授課計畫,經各教學研究會、年級或年段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相關處室彙整核定,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於學校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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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完成公開授課之授課人員,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接受教學觀察及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觀課教師得檢具參與共同備課、教學觀察及所提供之專業回饋紀錄,由服務學校核給研習時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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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定期邀請家長參與教師公開授課或其他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增進家長關心教師教學、學校課程及教學實踐,建立親師生共學之學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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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國民中、小學得參採本原則規定,衡酌學校特色與資源及校園文化,建立適合學校運作之公開授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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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提供公開授課相關之研習課程,協助校長及教師實施公開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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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公開授課業務及各項相關研習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 ()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本署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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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直轄市、縣()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將學校公開授課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及教學視導之重要項目;辦理公開授課績效優良之學校,授課人員及承辦人員,應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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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 p.38

五、教師專業發展>(一)教師專業發展實施內涵

3.為持續提升教學品質與學生學習成效,形塑同儕共學的教學文化,校長及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進行專業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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