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9 號,有關證實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為低時,不需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②查核人員之證實程序包含與結算及財務報表編製過程有關之查核
程序 ③查核人員判斷某一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係屬顯著風險時,應執行因應此風險之控
制程序 ④執行控制程序並對剩餘期間執行證實程序 ⑤查核人員應考量是否執行外部函證程序,以做
為證實程序
(A)僅①③⑤
(B)僅②④
(C)僅②⑤
(D)僅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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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5), C(158), D(8), E(0) #592217
統計: A(12), B(45), C(158), D(8), E(0) #592217
詳解 (共 3 筆)
#1499720
①17條
②19條
③20條
④21條
⑤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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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846
第17條
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不論為何,均應對每一重大交易類別、科目餘額及揭露事項,設計及執行證實程序。
第 19 條
查核人員之證實程序應包含下列與結算及財務報表編製過程有關之查核程序:
1.將財務報表與相關會計紀錄核對或調節。
2.檢查重大之日記簿分錄及於編製財務報表過程中所作之其他調整。
第 20條
查核人員判斷某一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係屬顯著風險時,應執行因應此風險之證實程序。當對某一顯著風險之因應方式僅為證實程序時,該等程序至少應包括細項測試。
第21條
查核人員如於期中執行證實程序,應對剩餘期間執行下列程序之一,以提供延伸期中查核結論至期末之合理基礎:
1.執行證實程序並對剩餘期間執行控制測試。
2.僅執行證實程序(如查核人員判斷此種方式即已足夠)。
第18條
查核人員應考量是否執行外部函證程序,以作為證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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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518
3應該是執行交易證實測試並在剩餘期間執行控制測試(內控有變更的情況下),公報49號,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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