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B)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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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52), C(2223), D(122), E(0) #3114765

詳解 (共 2 筆)

#5864086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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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178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重點精神)

當 廠商有重大違失、不誠信或破壞採購公平性之行為,機關「得」將其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俗稱黑名單),並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參與投標。
? 這些行為有一個共同特性:
「廠商本身有不法、惡意或違反誠信行為」

?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是公告情形
? 原因:屬於 履約重大違約
偷工減料=損害公共工程安全
採購法 §101 明列
? 必須公告

? (B)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 是公告情形
? 原因:偽造、變造 = 詐欺、不誠信
嚴重破壞採購制度
典型 §101 行為
? 必須公告

?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是公告情形
? 原因:已得標卻反悔
造成採購程序空轉、浪費行政資源
屬 重大違失
? 必須公告

?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不是公告情形(正確答案)
? 關鍵理由(這題的考點):公司重整 ≠ 不法行為
屬於《公司法》、《破產法》下的
? 合法經營狀態
並非因為:詐欺、違約、不誠信
採購法 沒有規定
「只要重整就要公告」
? 所以 不能列為第 101 條公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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