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理?
(A)不受理
(B)裁定駁回
(C)判決駁回
(D)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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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444), C(67), D(4522), E(0) #723213
統計: A(661), B(444), C(67), D(4522), E(0) #723213
詳解 (共 10 筆)
#1015437
這題是法條題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訴訟權限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訴訟權限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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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26
如果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搭配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二項不知道會不會更清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款「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移送訴訟之裁定者,應以裁定駁回」
所以若是改成其他事件應該還是會依訴訟法第12條之2地2項規定移送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除非找不到管轄機關才會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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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065
先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機關辦理。但如不能移送者,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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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868
1.釋字第 540 號
民事事件,認提起聲請之行政法院無審判權者,該法院除裁定駁回外,並依職權移送有審判權限之普通法院
然僅係就經大法官就事件之公、私法屬性已作成統一解釋的事件,排除該個案當事人因一開始選錯法院所遭致之不利益而已,至於未經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之案件,則不及之,直到595解釋出來
2.釋字595
勞工保險局以墊償基金所墊償者,原係雇主對於勞工私法上之工資給付債務;其以墊償基金墊償後取得之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下同),乃基於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其私法債權之性質,並不因由國家機關行使而改變。勞工保險局與雇主間因歸墊債權所生之私法爭執,自應由普通法院行使審判權。
3.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行政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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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357
非行政處分不受理是訴願的不受理原因之一
給付訴訟是就「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給付訴訟是就「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跟不是行政處分不受理沒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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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767
請問ㄧ下喔如果改成其他事件給付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會是裁定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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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066
這跟不是行政處分不受理 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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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75
他會跳掉選D他選去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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