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違法居留,
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未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
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違反下列何項基本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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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 B(70), C(5044), D(394), E(0) #723219
統計: A(571), B(70), C(5044), D(394), E(0) #723219
詳解 (共 3 筆)
#1094832
●釋字第710號:(部份截取)
1.對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遷徙自由意旨。
2.未能顯示應限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3.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4.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5.意旨不符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規定,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結果:定時失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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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958
釋字第 710 號【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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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455
未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 難強制出境者 ~ 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
明顯為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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