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違法居留, 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 98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未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 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違反下列何項基本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明確性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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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1094832

釋字第710號:(部份截取)
1.
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遷徙自由意旨。

2.
未能顯示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3.
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4.
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5.
意旨不符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規定,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結果:定時失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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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958

釋字第 710 【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

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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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455
未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 難強制出境者  ~ 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  
明顯為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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