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甲因違規闖紅燈,若最終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而不服時,其欲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A)地方交通監理機關
(B)地方法院簡易庭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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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92), C(2759), D(290), E(0) #723228

詳解 (共 6 筆)

#1031296
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但以往因為行政法院並未普設,為便利民眾救濟,過去40多年,均由地方法院設立交通法庭,並準用刑事訴訟程序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訴訟不便的因素已不存在,交通裁決事件應由具有行政法學專業的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而為便利民眾起訴,在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法院部分,除可向原裁決機關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外,也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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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014
第二百二十九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 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 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 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 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 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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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048

第 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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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84
行政訴訟法第237之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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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50
沒有了喔 變成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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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153
請問d現在還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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