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一經做成,訴願人即不得撤回之
(B)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原行政處分機關首長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意見
(D)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 30 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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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4014), C(522), D(825), E(0) #723229

詳解 (共 10 筆)

#989936

訴願法

(A)第 60 條 :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
(B)第 58 條 :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第 64 條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D)第 62 條 :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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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430
無中生有比較難=30天;已有只要改就好=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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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108
第 64 條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第 62 條 :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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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02
(A)訴願法60: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得撤回之
(C)訴願法63: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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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6381
20補正、30補送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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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78
請問D選項→第62條:~~~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那麼與訴願法第57條:~~~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有何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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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081
第 62 條 :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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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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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34
原來是這個意思! 謝謝5F朋友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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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338
訴願法第58.60.62.64條都差2 意外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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