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法上有關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原則上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C)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D)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原則上係採併罰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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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522), C(294), D(3980), E(0) #723230
統計: A(179), B(522), C(294), D(3980), E(0) #723230
詳解 (共 8 筆)
#989944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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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141
同時觸犯刑罰和懲戒法才是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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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665
對人民較寬鬆,對公務員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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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985
| 第 24 條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 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 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 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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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83
D選項 刑事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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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840
行政罰法第26條
(D)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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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752
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僅得對行為人為一次處罰,自無再對同一行為人裁處罰鍰之必要,故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優先依刑事法律處罰,以避免與一事不二罰原則相牴觸。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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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761
請問B選項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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